中國食品安全網訊(李飛 記者李甜甜)日前,天津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公示津市監(jiān)執(zhí)罰〔2022〕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,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銷售涉嫌侵權的白酒被罰4萬元。
據公示顯示,2021年12月27日,執(zhí)法人員根據國家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執(zhí)法稽查局案件線索對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進行檢查。經執(zhí)法人員現場檢查發(fā)現,當事人店內正在銷售的10瓶38°500ml/瓶“國窖1573”白酒、1瓶52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60年”白酒、1瓶52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30年”、1瓶38°500ml/瓶“百年瀘州老窖窖齡30年”白酒經商標權利人所委托工作人員當場鑒定,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。該店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及相關證明文件。2021年12月27日,天津市市場監(jiān)管委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(四)項的規(guī)定,對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銷售的涉嫌侵權的白酒采取行政強制措施。
經查,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于2021年11月,購進涉案侵權白酒擺放于店內用于銷售,截至執(zhí)法人員檢查時未售出。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及相關證明文件,無法證明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。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,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。本案違法經營額為8390元。
天津市市場監(jiān)管委認為,天津市河西區(qū)豫尚煙酒經營商行(王璽)進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相關之規(guī)定,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的行為,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。
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(三)項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:(三)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”所指的違法行為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條第二款相關規(guī)定,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給予當事人沒收侵權商品,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??紤]到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(jiān)管部門調查,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,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。
綜上,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(三)項的規(guī)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,并決定給予當事人警告行政處罰。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產品,罰款40000元。